领导无故开除员工,到底是谁的错!河南商丘。近日,一位网友可能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朋友圈发了一条“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竟然被单位领导开除了。然而,她的同事更是委屈,仅仅因为评论了,也一起开除了。
这两位被开除的女子,是某医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当天发朋友圈的信息刚好被单位领导看见了,而且也看到另一名同事的回复。领导认为,她们这是变相在损坏单位形象,决定给予她们一些惩戒。
然而当两人在接到被开除的开除的通报时,一下就懵了。自己随便发一条朋友圈怎么连工作都丢了呢?于是,她们便找到单位领导理论,不料,单位领导给的理由也着实让她俩惊讶不已。
领导认为,她发朋友圈的言语对单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是没有单位集体性观念和凝聚力,而且拖欠一个月工资实属正常,没必要这样小题大做。因此,单位结清两人的工资,作出了开除处理。
而两位被开除的工作人员则认为,自己也没有错,就只是发了一条朋友圈,也没有做出什么出格的事,而且拖欠工资也是事实。
因此,当事人一怒之下,便将此事发到了网上,没想到,一下就引起了当地劳动部门的注意。目前,已介入调查此案,两名工作人员目前仍暂未上班。
有网友说:这领导的格局太小了,你拖欠了员工的工资是事实,没必要采取这样的方式。
两名工作人员仅因一个发了一条朋友圈,另一个作了评论,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单位名称拖欠工资,更谈不上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只是有感而发,所以被单位辞退的理由不够充分。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这两名工作人员如果要继续在本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不得拒绝,或者两人不在本单位继续工资,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对两人进行经济赔偿。
单位拖欠两人工资,则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50以上百分之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当被单位拖欠工资时,到劳动部门寻求权利帮助是一个简单直接的好方法。
相信本地劳动部门对此案的介入,很快就会还两人一个公正的说法,而且两人也可以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向单位索要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不得不说,这单位的领导格局确实太小,如果不是自己恶意开除员工,也不会让自己陷入如此不堪的场面。也只能说明,领导的法律意识淡泊,这自己种下的苦果,就只能自己去吞食了。
看到此文,你对领导的做法有什么想说的吗?
被单位辞退的劳务派遣工,只能要求派遣公司重新为自己派遣新的工作单位。
因为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而不是与被派遣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与被派遣单位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是被工作单位无故辞退的,如果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就必须为派遣员工重新派遣新的工作单位。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为派遣员工重新派遣新的工作单位,被派遣员工,是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
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是因个人原因导致被派遣单位辞退的,且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辞退派遣员工,并可以要求被派遣员工,补偿派遣公司的经济损失。
作为学生,我们当然认为学校不应该开除学生。如果仅仅因为学习问题开除学生,肯定是学校不对。但是当一位学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常犯错误,而且有非常严重的错误,学校及老师已经多次助其改正了,他还是屡教不改,这样的话开除这位学生就是学校唯一的选择了。学校又不是为某个人而存在的,对不对?这样是不对的学校经常会找些典型来杀鸡吓猴,但如果有点关系,或送点礼写个都没事了,现在的学校教育风气很差了,只看钱正常--大部分校长都很SB
您好,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不服学校的决定,可以起诉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除学生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违记学生应当加强教育或给予校纪处分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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